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3號

原告 張正儀

被告 林張永駿

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 律師

被告 周宗楷

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豐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原交簡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曹錫泓

法官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君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