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3號
原告 張正儀
被告 林張永駿
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 律師
被告 周宗楷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豐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原交簡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曹錫泓
法官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君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