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3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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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稅簡字第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使用牌照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稅簡字第39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瑞卿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間使用牌照稅事件,對於民國108年3月12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3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1/2,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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