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78號聲請人 張炎峯
巫素蘭 張文馨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書妤 律師聲請人郡捷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巫春美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間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5年度金上字第1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本院105年度金上字第16號事件民國107年8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始發現相對人早於同年8月21日即將言詞辯論意旨狀寄達本院,然伊等卻係於同年8月27日始收到相對人寄送之該書狀繕本,相對人顯有意圖妨礙伊等為完足辯論之情事。又本院該日言詞辯論筆錄就相對人當日答辯理由並未全部詳實記載,伊等為求確認是否有針對當日相對人答辯理由再行補充相關反駁陳述之必要性,爰聲請准予交付該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云云。
二、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三、本件聲請人以伊等迄本院言詞辯論前一日始收到相對人之言詞辯論意旨狀繕本,相對人顯係意圖妨礙伊等為完足辯論云云為由,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金上字第16號事件107年8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查相對人之言詞辯論意旨狀,係綜合整理先前所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提出書狀,聲請人並未指明相對人之言詞辯論意旨狀有提出何新攻擊防禦方法,難認相對人有意圖妨礙聲請人為完足辯論之情事。又聲請人指稱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就相對人當日答辯理由未全部詳實記載一節,亦未指明有何漏未記載之具體情節,難認已敘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所為聲請尚難許可。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曾錦昌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書記官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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