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88號原告 邵仁俊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志憲 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