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1號反訴原告即被告成權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英哲 訴訟代理人 馮聖中 律師複代理人任 俞仲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久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寶珠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7,2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24,26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