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9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杜布斯‧伊斯楠冠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布斯‧伊斯楠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杜布斯‧伊斯楠冠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9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378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3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