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95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周政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緯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中緯建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移轉命令既係查扣債務人之受僱人之勞務報酬1/3,聲請人得請求金額僅該報酬之1/3,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債務人每月應給付之酬勞為何。聲請人雖於103年9月16日陳報,惟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