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49號聲請人進順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錦源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進順興工程有限公司陳錦源簽發,以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前鎮分社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金額新臺幣貳拾萬元,票號MKA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支票1張,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7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7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宛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