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3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3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3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玲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溪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叁拾貳萬叁仟貳佰壹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李溪土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求之標的金額,該裁定於103年9月11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103年9月17日提出陳報狀,惟仍未依上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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