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33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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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豐邑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台中縣太平市○○路○段○○○巷○號房屋之所
有權人,為豐邑椰城社區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被告依
法有繳交管理費之義務,不料被告竟積欠自民國96年10月份
至97年7月份之管理費共新臺幣(下同)12,000元尚未繳納
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存證信函、公寓大廈管理
組織報備證明、財務收支管理辦法、會議紀錄、建物謄本為
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間受合法
之通知,仍於言詞辯論期間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80條第
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前揭主張
屬實。從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管理費12,000元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並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
額;以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