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98號原告 陳奕仲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被告 賴其元
賴文治
賴姣珠 賴俞安 賴龍輝 賴盈顯 ( 賴黃清柿 之繼承人)
賴稚辰 (賴黃清柿之繼承人)
賴健岷 (賴黃清柿之繼承人)
賴慈佳 (賴黃清柿之繼承人)
賴勻慧 (賴黃清柿之繼承人)
賴怡君 (賴黃清柿之繼承人)
賴玲芳
賴建成
賴建良 賴建安 劉宜欣 賴麟三
賴坤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其元、賴文治、賴姣珠、賴俞安、賴龍輝、賴盈顯、賴稚辰、賴健岷、賴慈佳、賴勻慧、賴怡君、賴玲芳、賴建成、賴建良、賴建安、劉宜欣、賴麟三、賴坤明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364元。說明: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52,339元【註:嘉義市○路○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828平方公尺,原告持分20分之1;同段113地號土地,面積4,563平方公尺,原告持分14分之1;同段114地號土地,面積4,137平方公尺,原告持分14分之1。以上三筆土地,原告持分總面積合計共712.83平方公尺。計算式:(1,828㎡×1/20)+(4,563㎡×1/14)+(4,137㎡×1/14)=712.83㎡;小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上述三筆土地,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均為3,300元/平方公尺。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352,339元;計算式:712.83㎡×3,300元=2,352,3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嘉義市○路○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全部謄本;並包含他項權利部)。並提出上揭土地之全部共有人、抵押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註:記事欄勿省略;但如果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即土地共有人)無關者,得予省略】。如果依戶籍謄本記載共有人、抵押權人已死亡者,並應提出已故共有人、抵押權人之除戶謄本【同前註】、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包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同前註】;並應查報已故共有人、抵押權人之繼承人是否有人拋棄繼承。
三、陳報已故共有人賴黃清柿之繼承人即被告賴盈顯、賴稚辰、賴健岷、賴慈佳、賴勻慧、賴怡君之最新住居處所。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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