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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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01號原告 楊廷儇 訴訟代理人 王明宏 律師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訴訟代理人 凃彥睿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1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另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90,64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請原告於7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則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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