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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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黃怡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