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小字第82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821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叁仟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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