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小字第817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817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睿彰
被   告 乙○○
            1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貳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玖仟叁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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