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字第2253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重簡字第225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號2樓
被   告 丙○○
            樓
當事人間95年度重簡字第2253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日期轉換■辯論終結
,並於中華民
國95年9月2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靜芳
  書記官 蔡麗芳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
訴訟費用由被告丙○○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等件為證。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本判決為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 蔡麗芳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