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42號原告 黃怡萍 被告 趙哲漢 上列被告因被訴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陳柏宇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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