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28號原告廣城興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山 被告玄丞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公健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29,
9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8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42,3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寶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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