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偉儒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90號、107年度毒偵字第9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壹包(檢驗前毛重為零點貳壹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偉儒涉嫌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毒偵字第9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殘渣袋1包經送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反應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07年5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326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可見該殘渣袋內含有甲基安非他命,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而涉嫌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
946號以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殘渣袋1包(檢驗前毛重為0.215公克,保管字號:
屏東地檢署107年度安保字第294號),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5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326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見毒偵卷第946號第69頁),該袋中毒品雖已用罄,然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殘留有些微毒品,客觀上無法析離,應視同毒品,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書記官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