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16號原告昆山信光泰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志峰 被告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裕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578,239元(起訴時之美元兌新台幣匯率為31.38,計算式為:623,
908.22×31.38=19,578,239),應繳裁判費184,3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3,804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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