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155號上訴人 孫順雄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律師複代理人 陳昱良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玉英 律師被上訴人 陳順明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8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18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兩造應於15日內具狀聲明證據,證明各自於民國92年間在台南市○市區道○段000地號土地(後分割為729地號、729-9地號、729-8地號土地)種植之作物,如係物證(例如照片、航照圖),請逕自提出,如係人證,請載明證人姓名、地址以及待證事項。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