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2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易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強盜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易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易峻因犯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5月確定,於民國98年10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7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亦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則明揭其旨。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㈠於98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69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㈡又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83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㈢另於同年間因強盜、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90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受刑人不服而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48號審理,後經受刑人撤回上訴而告確定;㈣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413號裁定前揭諸刑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8年5月確定,乃於98年10月13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11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9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8月24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3年
7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