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87號聲請人 陳興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股票柒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之股票7張,於100年4月11日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4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0年5月7日之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7張,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
44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0年5月7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迄今已滿7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無人申報權利,業經本院調閱99年度司催字第1125號卷查核無誤,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8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H5078│股票│1│80│││1│││││││├─┼───────────────┼──────────────┼────┼───┼────┼───┤│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88995│股票│1│2│││2│││││││├─┼───────────────┼──────────────┼────┼───┼────┼───┤│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71C-34Z91123│股票│1│8│││3│││││││├─┼───────────────┼──────────────┼────┼───┼────┼───┤│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股票│1│4│││4│││││││├─┼───────────────┼──────────────┼────┼───┼────┼───┤│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股票│1│1│││5│││││││├─┼───────────────┼──────────────┼────┼───┼────┼───┤│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0│股票│1│2│││6│││││││├─┼───────────────┼──────────────┼────┼───┼────┼───┤│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0│股票│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