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010號原告 鄭福榮 被告 徐麗燕
許明全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3010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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