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耕地租賃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30號原告台北磚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錦和 訴訟代理人 彭玉華 律師
王宇 晁律師 高姿瑢 律師被告 陳阿順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複代理人 謝玉玲 律師
童雯㫬律師 周耿德 律師 宋亞澤 被告 張陳玉蘭
林武煌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耕地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三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台北磚場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台北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書記官徐悅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