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60號聲請人百特醫療產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天行 訴訟代理人 張秀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5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杰正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書記官王怡屏┌────────────────────────────────────────────────────────┐│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國泰世華銀行敦化分│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敦│100年9月5日│35,000元│AE0000000││││行 王志富 │化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