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勞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上字第10號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 律師被上訴人 龔宜平
陳正文 張訓志 張德華 劉耀春 羅吉正 范振棋 共同 湯光民 律師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謝以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關於編號2陳正文「利息起算日105年
9月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利息起算日104年9月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陳宛榆法官黃宏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