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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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542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慧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琇瑩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蕭涵勻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書記官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