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玖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其雖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扣案之愷他命係與他人合資購買後欲以施用,然本案查扣之愷他命之淨重高達117.3公克,其復無從交待合資購買之人之姓名年籍,且其警訊自稱每日僅有洗車工資
800元之收入,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罪嫌顯然重大,又被告所稱之合資購買愷他命之 小佩小胖阿章 經被告聲請傳喚交互詰問,在各該證人未到庭前,被告仍有與各該證人串證之虞,且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98年3月3日之審判期日到庭,其係經本院拘提到案,其顯有逃亡之事實及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羈押事由,審酌其持有之愷他命數量甚鉅,危害治安重大,並為審判順利進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6月9日日裁定其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再查,被告甲○○經本院再行訊問認為其犯罪嫌疑仍然重大,仍有上開羈押之事由及必要性,爰裁定自98年9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仍續行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石蕙慈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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