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交付帳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79號上訴人即原告丁○○
甲○○丙○○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 律師
王唯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8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