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監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監字第149號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自民國96年5月5日至聲請人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
5日前,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台幣壹萬元。相對人自本件裁定確定時起,如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振宗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