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8年度板秩字第307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8年
12月10日以北縣警樹刑字第098003788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下同)98年12月9日22時30分許。
(二)地點:台北縣樹林市○○路○○○號(卡爾卡頌汽車旅館205
室)。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雖為否認之供述,辨稱單純聊天等情,
惟被移送人意圖得利與人姦之事實,業經證人即男客王俊
添於警訊時供述與被移送人姦,勘信為真。
(二)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一份、現場照
片等附卷可稽。
(三)被移送人意圖得利與不特定男客姦後,為警於98年12月9
日22時30分許在台北縣樹林市○○路○○○號(卡爾卡頌汽
車旅館205室)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