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監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選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字第101號聲請人 甘秋香 相對人 陳宏力 關係人 陳育廣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會同開具相對人陳宏力財產清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定陳育廣(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相對人陳宏力(男、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陳宏力之配偶,相對人陳宏力前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禁字第二八九號宣告為禁治產人,另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法定監護人,惟未選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而陳育廣為相對人之長子,是為相對人之利益,爰請求選定陳育廣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並提出民事裁定影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目前之監護人為聲請人,而關係人陳育廣為相對人之長子,當能盡力維護相對人之權利,相對人長女陳淯鈴及次子 陳晏揚 對於陳育廣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亦無意見,故本院依相對人之最佳利益考量,認選定由陳育廣擔任會同開具相對人財產清冊之人為適當。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