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消債再聲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5號聲請人 李珍誼 即債務人5號5樓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免責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