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勞簡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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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勞簡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簡上字第16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黃賜珍 律師被上訴人兼 趙伯稔 即桃園縣私立國家文理補習班訴訟代理人追加被告乙0000000000000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楊晴翔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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