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7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7樓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1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04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22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各案,業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2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97年7月25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11月30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7491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98年11月3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9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8月19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