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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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耀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手指虎貳只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耀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73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之手指虎2只,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上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7346號為緩起訴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手指虎2只,經送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為金屬塊組成,中有4孔以便手指套入使用,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刀械(手指虎)之要件,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1~3在卷可按,是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雅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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