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易字第26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易字第266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建民
吳明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第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丙○○因認其遭被告兼告訴人乙○○以網路發表言論取笑而心生不滿,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晚間9時54分,與 郭明炎 、 鄧沛恩 、 范秉峰 、少年周○軒(另由管轄法院少年法庭審理)一同前往乙○○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居處(所涉侵入住宅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丙○○以此質問乙○○,進而發生口角爭執,丙○○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乙○○,乙○○予以還擊,亦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丙○○,丙○○因此受有前胸壁、右側腹壁、右側手肘及左側手部挫傷、右側腕部及左側手部擦傷等傷害;乙○○則受有唇撕裂傷、頭部與臉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丙○○、乙○○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丙○○、乙○○被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丙○○、乙○○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兼告訴人丙○○、乙○○已達成調解,且互相對對方撤回告訴,有本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983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3-64、59、61頁),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李佳紜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