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7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鐿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1747、3978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壹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鐿棠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電子菸油1瓶,屬於藥事法所規範之禁藥,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3項之過失販賣禁藥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1747、39781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9067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電子菸油1瓶(原有6瓶,其中5瓶鑑定用罄),經送鑑驗後,檢出含有「Nicotine」成分乙節,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2.01.1
3FDA研字第1110034898號檢驗報告書在卷可稽(見偵字第31747號卷第23-24頁),堪認被告販售之電子菸油屬藥事法列管且未經核准之禁藥。又扣案含「Nicotine」成分之電子菸油1瓶,為被告所有,並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等情,亦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見偵字第31747號卷第10-11、61頁),是聲請人就驗餘之電子菸油1瓶聲請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高健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