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再易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七七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乙○○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叁拾柒萬捌仟伍佰元,應徵裁判費陸仟貳佰肆拾伍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陳永昌法官吳秀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官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