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全聲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二七四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所為之八十三年度全字第九六七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前段規定,假處分亦準用該條項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八十三年度全字第九六七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五百三十三條前段、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一庭~B法官劉雪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李劍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