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小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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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小字第49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   告  簡明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籍設屏東縣九如鄉,有被告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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