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72號

聲明人 袁美櫻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00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

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袁美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台抗字第1001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即告確定。聲明人復具狀向本院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梁宏哲

法 官楊力進

法 官周盈文

法 官陳德民

法 官劉方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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