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543號

原告聯大公寓大廈管理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麟

代理人 游鉅鎽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碩星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12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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