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00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0007號

原告 陳漢宗

訴訟代理人 陳諭璇

被告 丘俊彥

訴訟代理人 邱德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北投區、系爭房屋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同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原告起訴檢附之租賃契約在卷可稽,則本件被告住所地及不動產所在地,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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