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2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2211號原告物阜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榮鍾 原告與被告阜利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就請求返還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出異議,嗣原告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7日具狀追加聲明,其中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1,500,000元,另第2項請求被告應於102年4月
5日、102年10月5日各給付500,000元,及於103年4月5日給付2,5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000,000元(計算式:1,500,000元+1,000,000元+2,500,000元=5,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20,300元,應再補繳29,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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