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0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登凱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一日所為之刑事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裁定正本之合議庭組織欄內關於「法官顏銀秋」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簡芳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刑事裁定正本之合議庭組織欄內關於陪席法官姓名之記載有誤,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簡芳潔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