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760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王國泰 律師被告 魏汎 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以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資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魏汎祐 對於檢察官起訴之詐欺犯行均坦承不諱,足認其犯後態度良好,其不法利得不高,對社會危害性不大,願意接受國家制裁,且本案業經起訴,卷內已有充分之證據資料,並無串證之可能,也無證據認定被告有反覆實施詐騙之可能,自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何況,既然有其他共犯到案,如該等共犯之說詞與被告不符,亦可用對質或者詰問之程序處理,並非只能以羈押之方式來達到避免串證目的,請求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由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64號案件審理中,並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自民國106年1月6日起執行羈押,並經本院裁定自同年4月6日起、同年6月6日起、同年8月6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訊據被告就本案被訴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業已認罪,核與同案被告 賴建隆 供述情節相符,足認其犯罪嫌疑實屬重大,而本案詐欺集團雖為警查獲,惟被告係擔任本案兩岸跨境詐欺集團之「外務暨收水組」成員,若令被告具保,實無法排除其有另循其他途徑反覆實施同一詐欺取財犯罪之虞,而具有羈押之原因,聲請意旨所陳各節尚無足使其羈押原因消滅,本院基於預防被告再度為同一犯罪之考量,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之羈押原因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有羈押之必要,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係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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