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1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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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1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明宏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6230號、106年度執聲字第20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明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賴明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號│││(民國)│案號││├─┼─────┼────┼──────┼────────┼──────┤│1│過失傷害│有期徒刑│105年8月9│本院105年度審交│106年2月2││││3月│日│易字第2065號判決│日│├─┼─────┼────┼──────┼────────┼──────┤│2│過失致死│有期徒刑│105年1月19│本院105年度審交│106年3月23││││10月│日│易字第1366號判決│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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