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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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5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羽龍具保人鄭羽婷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羽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鄭羽婷因被告鄭羽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於民國109年2月20日繳納保證金6萬元後,予以釋放,該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08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873號駁回上訴而確定。惟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亦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被告及具保人均無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具保人之入出境資料資訊連結作業等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故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李紫君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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